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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基本状况
股份公司自成立以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上述《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现有公司治理机制能为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1)股东的权利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并就股东的诉讼权、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
(2)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内容包括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等,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3)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有诉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联股东和董事回避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制定了《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报销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方面均进行了具体规定,保证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2、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的评估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能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保护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应公司制度能保证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公司已在制度层面上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纠纷解决机制、关联股东和董事回避制度,以及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前述制度均能得以有效执行。同时,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补充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更有效地执行各项内部制度,更好地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重大决策是否履行规定程序的评估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履行重大决策规定程序。报告期内,公司重大的融资、重大经营性决策等均通过公司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审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2015年9月,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重新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新的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自股份公司成立至2015年末,《公司章程》未进行过修改。

